紧急提醒!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备案, 企业需要关注哪些变化?

2026-08-11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8月15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将迎来一项重要调整。

2026年8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301号),明确:

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政策仍准备通过“备案”方式开展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的企业,目前只剩最后几天的办理窗口。

此次调整与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密切相关。对化工生产企业、进口商以及涉及新原料引入的企业来说,需要关注的不只是“备案停止”,更重要的是今后的新物质准入方式正在发生变化。


一、 备案取消后,原来的物质怎么办

按照现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新化学物质按年生产或进口量分为三档管理:

● 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办理常规登记;

● 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办理简易登记;

● 不足1吨的,可以办理备案。

此次通知实施后,原备案通道整体关闭。原本符合备案条件的新化学物质,8月15日起不能再以备案方式完成材料提交,而需要在生产、进口前提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生态环境部明确,这类申请将参照现行简易登记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受理和审批。

需要强调的是,简易登记并非"提交即通过"。按照现行规定,通常需要经历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轮)和技术评审(30日/轮)。如果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或修改材料,整体周期还会进一步延长。从实际操作看,建议企业至少为登记办理预留1至2个月的时间,并充分考虑补充材料、系统调整等不确定因素。

过去备案模式下,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后即可取得备案回执,周期较短。转入登记审批程序后,企业必须把形式审查和技术评审的时间纳入业务安排。这一点对于已经确定采购合同、船期、到港时间或客户交付计划的项目尤为关键。


二、 申报系统也将同步调整

8月15日不仅是政策切换节点,政务服务系统也将同步更新。目前系统中的简易登记、常规登记表单主要按照现行登记制度设置,与原备案物质转入登记后的材料要求并不完全匹配。

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政务服务系统预计在8月15日前后完成相应更新。这意味着,8月15日以后准备提交申请的企业,不应沿用此前保存的旧版表单。稳妥的做法是重新登录政务服务系统,确认最新申请入口、表单版本和材料要求后再正式提交。已经提前准备好申报材料的企业,尤其要注意核对新版系统字段是否发生变化,避免因使用旧版表单影响申请受理。


三、 哪些企业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是近期准备生产或者进口年量不足1吨的新化学物质的企业。如果相关物质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原计划通过备案方式完成合规手续,需要重新确认申报时间。

其次,是涉及低关注聚合物或者符合现行聚合物备案条件的企业。过去部分聚合物可以通过备案方式办理,但8月15日起备案通道统一停止。后续具体按照何种登记方式办理,还需要结合生态环境部最新规定和申报系统要求判断。

此外,新化学物质进口企业也需要特别注意供应链安排。

如果原料由境外生产商提供,企业不能只关注货物什么时候到港,还需要提前确认:

1.  该物质是否属于新化学物质;

2.  此前是否已经完成备案或者登记;

3.  今后的登记申请主体是谁;

4.  在正式生产或进口前,相关手续能否完成。

对于电子化学品、精细化工原料、涂料、胶黏剂、新能源材料以及其他低吨位、高附加值化学品而言,这一变化尤其值得关注。


四、 为什么这次调整影响比较大?

一个重要原因是,新化学物质管理正在从部门规章层面的制度安排,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

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

法典明确建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并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进口前依法申请登记。

这意味着,“先完成环境管理准入,再开展生产和进口”活动,将成为更加明确的法律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新化学物质合规也就不能再只作为进口报关前或者新品上市前的临时手续。

未来更合理的做法,是在新品研发、原料采购和供应商准入阶段,就提前判断物质是否属于新化学物质,并预留登记时间。


五、 8月15日前,企业现在应该做什么?

近期有新原料、新产品或者进口计划的企业,建议首先盘点未来几个月准备生产、进口的化学物质。

重点确认三个问题:

第一,是否属于新化学物质。

首先查询该物质是否已经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已经列入名录的,不属于此次新化学物质登记调整的重点对象。

第二,是否原本准备办理备案。

对于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以及符合相关备案条件的聚合物,应重点检查目前办理进度。

确有备案需求且材料已经具备的,应关注8月14日前的现行办理窗口。

第三,8月15日后的生产和进口时间是否需要调整。

对于无法在备案停止前完成办理的项目,应按照新的登记要求重新规划。

特别是已经确定采购、船期、进口时间或者客户交付时间的企业,需要把登记审批周期重新纳入项目计划,避免出现货物已经安排进口,但前置合规手续尚未完成的情况。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提醒。

目前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修订文件中,还涉及申请主体、登记分类以及聚合物管理方式等一系列调整。

但部分内容目前仍处于政策衔接或者此前征求意见阶段。

因此,企业在判断具体申报要求时,应注意区分:

已经正式发布实施的规定,按照正式文件执行;尚未正式发布的新制度,可以提前准备,但不要直接按照征求意见稿作为最终办理依据。


政策依据: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