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产品出口管制目录再添2个新品种

2026-09-28来源:商务部

9月22日,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2026年第40号公告,《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再次更新。

这是该目录自去年11月以来的第三次调整。不到一年时间,管制国家扩容、管制品种连续增加,相关商品的出口合规要求正在快速收紧。

1.png

一、新增管制的品种

· 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

· 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

·  海关商品编号均为2933399075

调整后的目录维持两部分结构:

第一部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18项,均为哌啶类等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前体;

第二部分(缅甸、老挝、阿富汗):41项,为制毒化学配剂。

上述品种均须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出口许可,海关凭证办理通关;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按该规定申请许可。

需要特别注意:第一部分18项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公告同时明确,化学品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二、管理目录的发展历程

这份《化学品管理目录》并不是新事物。它的制度依据是一部施行已21年的部门规章,规章本身仅在2015年作过一次技术性修订,而随规章公布的两份附件——管理目录和特定国家目录——先后历经多轮调整。要判断自家商品受不受影响,先把这条演变线看清。

2005年8月:规章确立,定向出口许可证制度落地

2005年8月11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2005年第12号令公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规章确立三项核心要求:

一是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向特定国家出口,出口时须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二是"一批一证、一证一关",同一合同分批出口最多不超过12次;

三是国际核查,申请材料经商务、公安部门转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合法用途后方可发证。

规章附两份附件: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列名58个品种,涵盖麻黄碱类、麦角类、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乙醚、丙酮、高锰酸钾等,以及氯化铵、硫酸钡等制毒配剂;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仅列缅甸、老挝两国。


2006年: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配套制度衔接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对条例附表品种的分类许可制度。

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公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配套发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对条例附表品种实行全球范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其第五十四条明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中与该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由此形成两层管理:条例附表品种对所有国家(地区)出口均须办证;附表之外、针对毒源地补充列管的氯化铵、硫酸钡、氯化钯、醋酸钠、乙醇、氢氧化钠等17项配剂,仅在向特定国家出口时办证。该17项配剂清单在此后长期稳定。


2007年8月:增列阿富汗,特定国家增至3个

2007年8月22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07年第58号公告《关于增列阿富汗为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特定国家的公告》。

阿富汗自此列入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特定国家扩为缅甸、老挝、阿富汗三国,分别对应"金三角""金新月"两大毒源地;向阿富汗出口目录所列化学品,同样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并接受国际核查。此后三国范围与17项配剂清单保持十余年未变。


2015年10月:规章唯一一次修订,目录未动

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公布《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对29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一并修改。

《暂行管理规定》据此作了技术性修订,主要涉及出口申请材料等条款;许可证管理、"一批一证一证一关"、国际核查等核心制度不变,两份附件的品种范围和特定国家范围也均未调整。


2024年4月:时隔多年首次大幅扩围,品种由17项增至41项

2024年4月23日,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发文机关已随2018年机构改革调整为应急管理部、国家药监局)。

公告一次性增列氢溴酸等24个品种:氢溴酸、苯、丙酰氯、二苯甲酰基酒石酸、硼氢化钾、甲胺、环戊烯、邻氯苯甲酰氯、二氯甲烷、二氯乙烷、双氧水、溴化钠、邻氯苯腈、氯代环戊烷、苯甲酸乙酯、环己烷、三氯化铝、二甲苯、硼氢化钠、酒石酸、溴代环戊烷、镁(其中属于军民两用物项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溴代邻酮、氯化亚砜(亚硫酰氯)。

目录品种由此由17项增至41项;适用国家仍为缅甸、老挝、阿富汗。公告同时明确:向上述三国出口目录所列化学品的,应按《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按该规定申请。


2025年11月:增列美国、墨西哥、加拿大,目录拆为两部分

2025年11月10日,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发布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73号《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范围上,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增列美国、墨西哥、加拿大,特定国家由3个增至6个。

目录结构上,附件1管理目录首次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单独针对美墨加增列的13种芬太尼类前体,包括1-乙氧羰基-4-哌啶酮、1-苄氧羰基-4-哌啶酮、1,4-二氧杂-8-氮杂螺[4.5]癸烷、1-乙酰基-4-哌啶酮、各类4-苯胺基哌啶和4-哌啶酮衍生物等哌啶类化合物;原41项配剂整体转为第二部分,继续适用于缅甸、老挝、阿富汗。

许可规则相应分两类:向美墨加出口第一部分品种、向缅老阿出口第二部分品种,均须按《暂行管理规定》申请出口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按该规定申请。


2026年5月:第一部分新增3项,增至16项

2026年5月22日,五部门发布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6号《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新增3个品种:4-羟基哌啶及其氨基甲酸酯类、酰胺类、磺酰类衍生物,1-叔丁氧羰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1-叔丁氧羰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第一部分由13项增至16项,第二部分41项不变。


2026年9月:第一部分再增2项,增至18项(本次调整)

2026年9月22日,五部门发布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40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再增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2个品种(海关商品编号均为2933399075),第一部分由16项增至18项;第二部分41项保持不变,仅随年度税则对个别海关商品编号作技术性更新。第一部分同时明确,所列18项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一并纳入管制。

一条线看下来:规章框架施行21年总体稳定,变化集中在两份附件——特定国家从2个增至6个;管制品种从早期17项补充配剂,扩为今天"第一部分18项加第二部分41项"、共59项的两部分结构。最近不到一年连调三次,三次新增的全部是针对美墨加方向的芬太尼类前体。

三、产品出口红线判断清单

规章层面,定向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申请时还须提交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并由公安部提请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国际核查。对缅甸、老挝、阿富汗以及美国、墨西哥、加拿大这些毒情重点方向,核查门槛极高,此类出口申请实务中基本不予许可。

因此,商品一旦命中目录、目的国又在上述6国之内,正确处理是不报价、不签约、不安排出运。同样的,以下三点要特别注意:

1. 防转口、过境和特殊监管区绕行

经第三国(地区)转口、转运,或者最终用户、最终目的地实际在上述6国的,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向特定国家出口。

由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向上述国家出口目录商品的,依照规章第十五条适用本规定;伪报、瞒报品名,或把管制商品混入普通货物出运,属于重点查处行为。

2. 查盐类、衍生物和混合物

第一部分18项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一并纳入管制,多个条目还涵盖酰胺类、氨基甲酸酯类、卤代、磺酰类等衍生物以及组合形式的衍生物。

含目录品种的混合物、配制品,应折算相关化学品含量判断,不能以"混合物"名义规避;复方药品制剂等法定除外情形从其规定。

3. 警惕"大路货"商品

第二部分41项中有不少常见化工品,如碳酸氢钠(小苏打)、碳酸钠(纯碱)、乙醇、乙酸、乙酸乙酯、异丙醇、活性炭、双氧水、二甲苯、镁等。越是普通、量大的商品,越容易在报价和审单环节被漏掉。